一、為擴大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範圍,支持家庭育兒,並讓學
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
簡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本要點)訂定之。
二、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指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管
之公立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或附屬公立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
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三、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除由各園自行辦理外,並得採下
列方式辦理:
(一)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參加人數未達第四點第七款開班標準得參加國小辦
理之課後照顧服務。
(二)由各園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三)各園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各園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
四、辦理本服務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本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採統整不分科方
式為之。
(二)本服務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
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考量,且應專案報經本府核
准後實施。
(三)本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
(四)本服務分為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二類。
(五)幼兒延長照顧活動期間,應請學校警衛、保全人員或行政人員留守,
以維護幼兒在園之安全。
(六)本服務師生比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辦理。
(七)應開班人數: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參與人數達三人即應開班。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參與人數達三人即應開班。
3、參與本服務幼兒未達上述所訂人數,倘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
亦應考量開班。
(八)參與本服務幼兒家長倘未依規定時間接回幼兒達三次者,除各園得
取消參與本服務資格外,每次遲接需收取教師鐘點費每半小時新臺
幣二百元;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整,以支付該師照顧幼兒之費用。
(九)各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照顧
相關費用。
五、本服務辦理時間原則如下,由各園擇定服務時段: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日
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
四時。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上午八時至下
午四時)提供服務。
六、本服務師資來源,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
寒、暑假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
十條規定辦理;延長照顧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七、參加本服務者收退費,依據本要點第七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提供長期托育服務者,本服務之收費採每月或一學期為之;提供臨
時參加者得採每日或累計收費。
寒、暑假午餐費及點心費由國教署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各園
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並按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
數計算補助經費。
本服務經費用於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及行政管理後,如仍有賸
餘款應做為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添購教具及耗材設備之維護費,
且應專款專用不可移作他用。
退費方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事先完成請假手續(一次請假五天
(含)以上)得予退費。
因疫情停課時,則不需先行請假。
八、經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六十分鐘(半節三十分鐘)支付鐘點費及每節六
十分鐘支付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勞健
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共
二類。
(二)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延長照顧相
關費用。
(三)除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委外單位辦理外,其餘由學校自辦或主
辦者,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交與家長其收支得由學校採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國
教署核定內容執行。
九、加置照顧人力之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一)進用: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薪資支給: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但寒、
暑假期間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惟
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四)加置之照顧服務人員,屬於不定期契約;其考核及晉薪,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十、補助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十一、申請期程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
(一)於教保活動日期外,倘因工程未能開辦本服務者,應檢附工程計
畫書、家長通知書函送本府審核,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
(二)倘非於前款時段或前述原因無法開辦本服務者,應檢附園務會議
紀錄與簽名冊、與家長協商會議紀錄與簽名冊及其他足以佐證無
法開辦之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審核,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承辦本計畫之有功人員依新竹市教育專業人員
獎懲規定敘獎項目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