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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人口政策,提高生育率,補助婦女生育時所需費用,特訂定本
    要點。

二、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
    婦女生育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二)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前項設籍期間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死產或自然流產發生日)止。但預
    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以預產日為準。

三、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
    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 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
    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四、申請本津貼,應以父或母為之,並以辦理新生兒入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為受理機
    關。
    死產或自然流產者以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所為受理機關。

五、新生兒之父母,不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

六、申請本津貼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辦理
         新生兒入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於發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父母之一
         方設籍之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
    本津貼得委任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代為辦理。

七、戶政所對於符合申領資格者,應於完成出生登記後立即協助申領。

八、本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撥付定額週轉金至戶政所,於每月三日前檢送上月申請案件之印領清單送
    府核銷。年度結束後十日內應辦理週轉金之核銷。

九、本津貼發現不符合申領資格者,應由戶政所辦理追回。

十、所需申請書、印領清單、紅包袋及問候卡等由本府印製供戶政所使用。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條文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