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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罰基準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為處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特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