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焚化廠及掩埋場回饋地區內一
般住、租戶水費、電費、瓦斯費、健康檢查、地價稅、房屋稅等生活津貼
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補助對象:
補助年度一月七日前設籍焚化廠、掩埋場回饋里住滿一年,且繼續居住之
住、租戶戶長為對象。
第 3 條
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同一住址設有二戶籍以上,以發放一戶為限。
二、同一住址設有二戶籍以上(房東與房客)僅一戶可申請:
(一)以實際居住之一方領取為主。
(二)若雙方皆有居住於同一住址之事實者,由房東領取。
(三)以上均需填具切結書,同址不得重複領取補助。
三、多戶或同戶籍且各戶均有橫向建築物之獨立生活空間之特殊個案,新
案申請時需有由里、鄰長共同證明,舊案無異動者無需再舉證。
四、空戶不發放。(依籍在人不在認定,由里、鄰長共同證明)
五、其他生活津貼之補助,應經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操作監督及回饋管
理委員會決議後辦理。
第 4 條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項目均應以本局各項標準核支。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
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
第 5 條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區公所、里辦公處發放登記通知並公告辦理期間、補助對象。
二、辦理登記必備文件:回饋里住、租戶攜帶戶口名簿於登記日內辦理登
記區公所依補助條件或標準及戶政資料審查發放資格。
第 6 條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申請補助案件經里、鄰長審查住租戶居住事實後送區公所核定。經核定不
予補助者,敘明事由通知住、租戶。
第 7 條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為便於計畫之執行,申請補助經費核定後,由區公所檢具領據辦理經
費請撥作業。
二、區公所應於執行結束後,檢具住、租戶印領清冊(郵政轉帳清單)、
收支清單送本局核銷。
三、區公所辦理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住、租戶印領清冊(郵政轉帳清單
)、收支清單,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補助款發放方式採郵局轉帳作業方式,撥入戶長帳戶內,不發放現金
為原則。
第 8 條
督導及考核:
一、區公所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
立完整檔案備查。
二、同址住、租戶僅可一戶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回饋金補助款發放情形,本局及有關單位得派員考核,如發現未依本
辦法發放,除應繳回該住、租戶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住租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業務單位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考核,就補助款整體效益評估
及考核缺失等意見,研討改進方案。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