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行政規則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置新竹市
    政府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新訂、修正或廢止本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
    規則及行政規則,並得逕為修正、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
    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市長指派熟諳本府業務及具有法律知識者
    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離、退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由市長補
    派兼之。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要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七、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單位兼辦。


八、提案單位於草案擬定後,依規定表格印製總說明及對照表,繕印十二
    份並檢附記載該草案之電子郵件寄送本府法制單位報請召集人訂期開
    會審查,經審議通後過檢附會議備忘錄簽會本府法制單位確認後,提
    市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