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行政規則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置新竹市
政府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新訂、修正或廢止本市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
規則及經交辦送審之行政規則,並得逕為修正、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
重新研擬之決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市長指派熟諳本府業務及具有法律知識者
兼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離、退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由市長補
派兼之。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要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七、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府法制單位兼辦。
八、提案單位於草案擬定後,依規定表格印製總說明及對照表,繕印十二
份並送由本府法制單位報請召集人訂期開會審查,經審議通過後檢附
會議備忘錄簽會本府法制單位確認後依規續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