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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工作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
    (以下簡稱社會工作人員)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為本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社會工作人員分為一般性及保護性二類。
    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指符合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
    定基準之規定。

三、社會工作人員之績效評核,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作準
    確客觀之評核。

四、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之用人單位應於每年六月辦理社會工作人員
    平時績效評核,每年十二月辦理社會工作人員年終績效評核。

五、社會工作人員之平時及年終績效評核總分為一百分,評核表如附件
    ,評核項目及比重如下:
  (一) 專業表現(百分之六十):專業及行政工作服務之品質、效能與信
       守專業倫理及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時數之情形。
  (二) 工作態度(百分之四十):認真負責與積極進取之態度、團隊合作
       、自我情緒管理、待人處事與差勤管理之情形。
    社會工作人員如有特殊貢獻與表現優異者,可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
    施行細則辦理,嘉獎一次者評核時總分增一分,記功者總分增三分
    ,記一大功者總分增九分;申誡一次評核時總分扣一分,記過者總
    分扣三分,記大過者總分扣九分。總分如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
    。

六、社會工作人員其年終績效評核及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一般性社會工作員最高可
      晉級至六等七階(三百七十六薪點)、保護性社會工作員最高可晉
      級七等七階(四百二十四薪點);一般性社會工作督導員最高可晉
      級至七等七階(四百二十四薪點)、保護性社會工作督導員最高可
      晉級至八等七階(四百七十二薪點),已達最高薪點者,以最高薪
      點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留原職續聘。
  (三)丙等:未達七十分,不續聘。
    連續三年評核結果乙等者不予續聘。
    社會工作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
    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新竹市公務預算及中央補助款支應。

七、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遲到或早退,年度內累積達五次以上。
 (二)平時評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三)事病假超過十四日(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到職未滿一年者,
     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
 (四)年度內有曠職紀錄情形(含請假未告知長官或長官不同意之情事)。
 (五)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八、年度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每年准給事、病假日數,嚴重影響勤務。但因特
     殊原因且平日表現優良,由其單位主管敘明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以上處分。
 (三)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四)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具體事實。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具體事實。
 (六)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具
     體事實。
 (七)曠職連續達三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五日。
 (八)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九)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九、社會工作人員任職至年終未滿六個月不予評核,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
    年者,應另行辦理評核。
    前項人員評核結果,作為次年度是否續聘之依據,考列甲等或乙等者
    ,次年度予以續聘,惟甲等不得提敘薪階,乙等不列入不續聘累計,
    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