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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道樹之管
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轄區內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二  所稱管理維護,係指栽種、移植、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植、
    澆水、施肥、防颱及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三  所稱毀損,係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


第 3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觀光處。


第 4 條
行道樹之栽植,應視路段土質、週邊環境及景觀要求等,慎選合宜樹種。


第 5 條
因新闢或拓寬之道路或園道,其寬度二十三公尺以上者,工程主辦單位應
先知會管理機關,以考量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及回填沃土土方。
都市計畫道路如需綠化時,其綠化經費應由工程主辦單位納入工程預算內
,並得委託管理機關辦理。


第 6 條
除管理機關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若行道樹樹枝影響
臨街住戶時,應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管理機關修剪之。
行道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管理機關應迅速處理或補植:
一  遭不法侵害者。
二  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或倒伏者。
三  自然枯死或受病蟲害侵襲者。
四  其他事由或自然災害受損者。
行道樹遇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依第九條規定予以追償。涉及刑責,應即
由本市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第 7 條
非管理機關因施工需要遷移或砍伐行道樹時,應檢附施工目的、日期、地
點及方法等資料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
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及方法施工,致損毀行道樹或影響其生機
者,依第九條規定賠償。


第 8 條
拓寬道路或舖築路面,應儘量避免傷害行道樹。如確須砍伐行道樹時,應
擬訂復植計畫,依照前條核定程序辦理。


第 9 條
人為毀損行道樹或影響生機者,對於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行道樹毀損之賠償金額,計算如下:
一  枝幹斷落或樹皮擦損之輕微毀損: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計
    。
二  大枝折損或根群喪失四分之一以上、二分之一以下之極嚴重毀損:賠
    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二倍計。
三  只賸主幹及少許枝葉或根群喪失超過二分之一之嚴重毀損:賠償金額
    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三倍計。
四  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賠償金額依該
    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加六倍計。
前項樹木基本單價,依本府當時核定之本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遷
移費查估基準計算。未列入查估基準之樹木,比照同科名、規格類似樹木
基本單價計算。
行道樹毀損程度,由管理機關會同當地管區警員及相關專業單位派員認定
之。
前四項規定,於毀損本市轄區內道路所栽植之花卉、草皮或影響生機者,
準用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