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新竹市挖掘道路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申請人申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者應繳納許可費。
第 3 條
許可費按其申請挖掘道路連續長度計算。連續長度未達二百公尺,每件收
取二百五十元。連續長度在二百公尺以上,每件收取五百元。但立電桿、
人(手)孔下地、人(手)孔提升、人(手)孔蓋加固或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發包之公共工程,免繳納規費。
第 4 條
申請許可案件有增加或減少挖掘道路連續長度,其長度變更另一級距時,
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第 5 條
汙水下水道工程以每一路段(包括巷弄)計算許可費,每件收取二百五十
元。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