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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要點依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新竹市稅務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第六款聘任委員需經新竹市議會同意,其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財政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地政
處及新竹市稅務局等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處負責召
集。


第 6 條
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前項委員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為之。


第 8 條
本委員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為免引發困擾,影響財政運
作,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第 9 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