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擔任;其
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地政處處長。
四、主計處處長。
五、交通處處長。
六、都市發展處處長。
七、新竹市稅務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第八款聘任委員需經新竹市議會同意,其任期為四年,期滿得
續聘。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主任
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另設查估小組,由財政處、工務處、都市發展處、地政處
、主計處及新竹市稅務局等機關(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
時,由財政處負責召集。
第六條
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委員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為之。
第三條第一項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
時,得指派副主管代表出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
守秘密。
第九條
本辦法除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