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新竹巿(以下簡稱本巿)日常生
活失能者長期照顧之居家護理、復健及其照顧者之喘息服務,特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巿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三、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其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並長期在家接
受照顧之失能個案。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依行政院衛生署長期照顧居家護理、居家復健及喘息
服務業務計畫補助原則之規定辦理。醫療部分如合於健保規定者,由
特約醫療照護機構申請健保給付。
五、本市合法立案之醫護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醫護相關公會、公益社團
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
新竹縣市合法立案救護車公司應檢具費用申請表、工作紀錄表及領據
向衛生局申請補助費用。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