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進用之公務人員(含約聘、約僱人員)。
三、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府
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
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
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
評定未達良好。
五、本府每年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以當年度二月底本府各機關學校
現有職員總人數為計算基準,總人數滿一千人,得選拔三人,其後每
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六、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由所在機關(學校)遴選,檢具推薦表及有關
證明文件,於每年三月十日前報府審議。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
七、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會人事、政風單位查明
有無第四點各款情事後,提經各機關(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初審後,提本
府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簽奉市長核定,並擇優遴薦參加行政
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約聘僱人員除外)。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狀及獎金,獎金額度依據每年財務
狀況及預算編列情形,配合選拔人數彈性分配,每人最高新臺幣五萬
元,另給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應於表揚次月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
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本府撤銷其推薦;已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
不實之情事,由本府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尚未
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