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新竹市政府(
以下稱本府)評估負扶養義務人無扶養事實或無力扶養,至申請人生活陷
入困境,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應負扶養義務人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
一、與家庭成員失聯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經訪視評估無法尋獲應負扶養
義務人或雖有應負扶養義務人,但無力扶養者。
二、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經訪視評估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
履行扶養義務。
三、其他特殊個案,經區公所初查或經由本府社工處遇輔導,有扶養義務
人,但應負扶養義務人確實未履行撫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
者,並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需檢附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等文件。
第 3 條
區公所受理前條第一項案件,應於五日內派員訪視,並於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申請調查表載明訪視及評估結果,以為審核依據。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