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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審核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特殊情形不列入計算人口處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新竹市政府(
以下稱本府)評估負扶養義務人無扶養事實或無力扶養,至申請人生活陷
入困境,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應負扶養義務人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一、與家庭成員失聯之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經訪視評估無法尋獲應負扶養
    義務人或雖有應負扶養義務人,但無力扶養者。
二、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經訪視評估應負扶養義務之一方,未
    履行扶養義務。
三、其他特殊個案,經區公所初查或經由本府社工處遇輔導,有扶養義務
    人,但應負扶養義務人確實未履行撫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
    者,並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需檢附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等文件。


第 3 條
區公所受理前條第一項案件,應於五日內派員訪視,並於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申請調查表載明訪視及評估結果,以為審核依據。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