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範圍,支持家庭
育兒,並讓學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依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
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各園):指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
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
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
助者。
(三)經濟情況特殊者:指各園報經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屬
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者。
三、辦理形式
各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除由各園自行辦理外,並得
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參加人數未達第四點第七款開班標準得參加國
小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
(二)由各園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三)各園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各園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
四、辦理原則
(一)本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採統整不分
科方式為之。
(二)本服務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須使用其他場所、設
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考量,且應專案報
經本府核准後實施。
(三)本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
(四)本服務提供長期托育及逾時照顧二類服務。但逾時照顧服務應於
不影響長期托育服務運作下為之。
(五)幼兒延長照顧活動期間,應請學校警衛或保全人員留守,以維護
幼兒在園之安全。
(六)本服務師生比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辦理。
(七)應開班人數: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參與人數達三人即應開班。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參與人數達三人即應開班。
3、參與本服務幼兒未達上述所訂人數,倘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
亦應酌降收費開班。
(八)參與本服務幼兒家長倘未依規定時間接回幼兒達三次者,各園得
取消參與本服務資格。
(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
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十)提供本服務者之餐點費,依第七點第四款收費規定辦理。
五、辦理時間
本服務辦理時間原則如下,由各園擇定服務時段:
(一)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期間內: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
非營利幼兒園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
公日,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
、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六、師資來源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
(二)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三)延長照顧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
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七、收退費基準:
(一)鐘點費:
1、延長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以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為上限。
2、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3、前二目鐘點費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內、每日最高以二小時
計;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每日最高以八小時計。
(二)行政費: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以每五名幼兒為一級距設算(如
附表一)。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以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逾時照顧服務費:一小時六十五元為上限。
(四)餐點費:每日收費以一百元為上限(午餐每日四十元、點心每餐
三十元)。
(五)每生收費計算方式如附表二
(六)收費方式:提供長期托育服務者,得採每月或一學期收費;提供
逾時照顧者得採每日或累計收費。
(七)退費方式:
1、本服務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計畫實施時,於教保課程活動日
期內應按比例退還鐘點費;於教保課程活動日期外應按比例
退還鐘點費及餐點費。
2、倘因歸責於家長或教保課程活動時間內(如法定傳染病停課)
之事由致無法參加本服務時,於開班後得不予退費。
3、本服務經費用於支付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及行政管理後,如
仍有賸餘款應做為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添購教具及耗材設
備之維護費,且應專款專用不可移作他用。
(八)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費用收
退費規定由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依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發布之非營利幼兒園相關規定訂定,並報本府核准
通過後實施。
八、經費支用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六十分鐘,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
含水電費、材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
費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
費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以下為
原則。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二)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延長照顧相
關費用。
(三)除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委外單位辦理外,其餘由學校自辦或主
辦者,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交與家長其收支得由學校採代收代付方
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九、補助對象
(一)參加各園辦理本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幼兒:
1、二至五足歲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幼兒。
2、五足歲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
所得逾十萬元者。
3、經濟情況特殊者。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本服務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
十、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參加各園辦理之本服務者,其
應繳之費用由教育部國教署及本府編列預算核實補助,除教保
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平日參與延長照顧服務者,每人每月補
助金額以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補助對象,因就讀之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者,
而參加所屬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
補助。
(三)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園內參與本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
人以下得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
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
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四)本服務之補助期間,係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
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經費以平日辦理延長照顧為限,周休二日
及例假日期間不在此補助範圍內。
十一、申請及審查作業(如附表三)
(一)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日期外倘因工程未能開辦本服
務者,應依附表三規定時間內檢附工程計畫書、家長通知書函
送本府審核,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並於開學後二周內
檢附成果報告函報本府備查。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倘非於前款時段或前述原因無法開辦本服
務者,應檢附園務會議紀錄與簽名冊、與家長協商會議紀錄與
簽名冊及其他足以佐證無法開辦之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審核,經
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
十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承辦本計畫之有功人員依新竹市教育專業
人員獎懲規定敘獎項目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