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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壹、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學術、藝文活動,振興客家
    產業, 並 協助客家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展,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
    源及合理分配有限資源,特定訂本要點。


貳、新竹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與研究發展。
    二、協助本市客家文化之保存、客家語言之發展、客家禮儀之研究
        、客家傳  統民俗推動事項。
    三、協助本市客家語言人才之培育、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導
        等事項。
    四、協助本市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市客家事務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參、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廿一人,其中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
    委員一人 由市長任命派兼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熟稔並熱心客家事務之主管或相關人員。
    二、客家社團代表。
    三、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
    四、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社會熱心人士。
    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因故出缺得予補聘,其任期至
    原任期  屆滿為止。


肆、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市長就本府現職人員任命派兼之,綜理
    本委員 會行政事務;置幹事若干人協助之。

伍、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如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陸、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柒、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

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