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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民眾因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
    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
    應斷絕,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
    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  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危險區域應預存二日份糧食及民生用品為安
    全存量。
    前項危險區域範圍及估計人口數由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研訂後報本府備查。


三  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汔油、柴油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
      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布
      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  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規定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及
      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將糧
      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定
      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
      間捐贈物資依第三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區公
      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五  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定期盤
      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公正
      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依第二點
      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
      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