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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因應天然災害避難收容處所緊急救濟民生物資整備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 1130066759 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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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天然災害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
    糧食或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物資儲
    存作業機制,以確保避難收容處所之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評估本市為都會、
    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安全存量應以二日份糧
    食及民生用品為安全存量。
    本府應督導本市各區公所每年儲備之存量至少須包含保全對象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依本市聚落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因地制宜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等,均應至少儲備保
        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自備或運
       用開口契約廠商儲備數量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
       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或運用開口契約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
       量所需。
   前項物資儲備,應考量轄區高齡者、嬰幼兒、女性等不同族群之特殊需求
  。


四、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主食:包括米、乾糧、泡麵等,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保
     全戶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2、飲用水及料理食物所需用水:每人每日以三公升計算,依保全戶人
     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手
    電筒及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第
    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用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本市各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先行
    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責由專人依擬
    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民生用品或民
    間捐贈物資依第四點發放,其運補日數由本府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災後本市各區公所應將發送物資清單報本府備查。


六、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指定專人管理,並
    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得授權由當地里長、指定團體或
    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本市各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依第二
    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
    ,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轉為實物銀行物資或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2、由本市各區公所評估發放轄區近貧家戶。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
  及本市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或災害準備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