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以下簡稱兒少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之。
二、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任務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性剝削防治(以下簡稱防治事項)政策諮
詢研究、審議及推動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防治事項有關機關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防治事項教育。
(五)協助被害人保護計畫、加害人處遇與行為人輔導教育計畫。
(六)協調公、私立機構建立防治事項處理程序及推展防治事項教育。
(七)統籌防治事項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
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其他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四)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五)民政處處長。
(六)勞工處處長。
(七)行政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十人。
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委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
關單位(機關)承辦人員兼任。
五、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本府及民間團體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該單位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決議。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六、本委員會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
管。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