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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工字第 1130082837 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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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置家庭暴力、性侵害、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防治服務網絡,並
    提升服務品質,特設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
    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性剝削防治(以下簡稱防治事項
       )政策諮詢研究、審議及推動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防治事項有關機關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防治事項教育。
   (五)協助被害人保護計畫、加害人處遇與行為人輔導教育計畫
       。
   (六)協調公、私立機構建立防治事項處理程序及推展防治事項
       教育。
   (七)統籌防治事項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
       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
       保密。
   (八)其他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四)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五)民政處處長。
   (六)勞工處處長。
   (七)行政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十人。
    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社會工作科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
    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
    員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未能出席者,得派代表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決議。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代表列席。


六、本委員會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
    追蹤列管。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