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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新竹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任之,聘任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特殊教育專家及學者。
(二)醫師及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三)學生家長團體代表。
(四)特教班教師代表。
(五)學校相關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六)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七)本府相關行政人員代表。
(八)相關機關、團體及機構代表。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學前教育科科長兼任。


第 3 條
本會執掌為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研擬修訂特殊教育法規。
(二)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七)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八)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5 條
本會每年應定期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 6 條
本會依第三條職掌所作之決議,應轉請本府教育處為妥適之處理。


第 7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