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
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
服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
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
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校長就學校處室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
礙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聘(派)任之。委員任期一
年,期滿得續聘之。
安置有資賦優異學生之學校應增列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因故出缺時
,得由校長補聘(派)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第 4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第 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