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環境保護、公害、防治
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
兼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科:掌理綜合計畫、教育宣導、環境影響評估、管制考核及
    糾紛處理、毒性物質管制及環境衛生用藥管理等事項。
二  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及節能
    減碳等事項。
三  水及土壤污染防治科:掌理水、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飲用水水質管理等事項。
四  環境衛生管理科:掌理一般廢棄物規劃管理、環境衛生及資源回收等
    事項。
五  環境檢驗科:掌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品
    質檢驗分析、環境品質監測與調查及環境資訊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六  廢棄物處理科:掌理廢棄物處理設施及事業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七  清潔科:掌理廢棄物清運、資源回收執行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八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國家賠償、新聞、公共關係
    、車輛管理、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技正、課長、主任、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
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生效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