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學前教育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
礙幼兒之家庭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列
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幼兒:
一、設籍並就讀於新竹市公、私立幼兒園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者。
三、幼兒園(機構)未提供免費交通車之服務或雖有提供交通車,然扣除
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者。
前項支持服務須納入特殊教育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之中。
第 3 條
上課期間,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八百元,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向就讀幼兒園提出申請
。
各幼兒園將初審合格名單彙整後填報交通補助費統計表,第一學期於十月
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連同有關證件及資料報本府複審後
核撥各幼兒園,若幼兒於學期中轉學,應依實際情形按月辦理交通費之補
發或追繳。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