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道路命名:
(一)凡道路尚未命名或編釘號次者,應切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道路命名,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勘查,除依照本辦法第
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徵詢當地居民意見,俟取得共識後,再報
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三)同一道路跨及兩區以上者,其命名編釘門牌,由受理申請戶政事
務所會請相關單位、人員協商,並按會商結果執行。經互相協商
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調處。
(四)道路命名案提報本府核定時,應檢附各相關單位、人員等會商之
紀錄及該道路之位置略圖。
(五)已命名之道路,非有特殊事由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內確
有更改或分段之特殊必要者,可併入整編門牌計畫辦理。
三、門牌編釘:
(一)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人。
2、房屋管理人。
3、房屋現住人。
4、房屋起造人。
(二)應檢附之證件:
1、申請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
2、房屋建築執照或建物證明。
3、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築完成者,應檢附權責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
4、公寓、大樓可由該公寓、大樓住戶代表人(起造人)檢附住
戶申請人名冊、建造執照及各樓層平面圖各乙份合併申請,
惟門牌證明書之核發,仍以戶為單位;各住戶亦得單獨申請
。
5、申請書。
(三)處理程序:
1、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訂期赴現場勘查並簽報核定。
2、發給紙質臨時門牌先行黏貼。
3、標註新編、改編門牌號於電子地圖網內。
4、製發門牌並應於一個月內釘掛。
(四)關於新編門牌:
1、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房屋,需於房屋外觀主要結構完成且板
模拆除後,始得申請編釘門牌;未領建造執照或未經核准建
造之房屋,應以施工完畢足以居住人口為要件。
2、樓中樓或夾層屋,依外觀編釘門牌。
3、新建房屋出路巷道涉及私地(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
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違章建築房屋或禁建地區新建房屋,如屬有人居住並繳附照
片證明者,應受理門牌之編釘,無須當事人提憑土地所有權
狀以為依據。惟應提供房屋座落相關位置圖之書面資料。
5、以貨櫃改裝之房屋,如係固著於一定處所並有避風遮雨之功
能且適於人居住,又確有將其替代使用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
,得受理編釘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6、街道中尚有空地未建房屋者,除現有公園(其中現有可供人
居住之房屋)及都市計畫中之公園並預定須建房屋者,得統
留一號;其餘應於編釘時丈量其沿路街長度,預先保留若干
門牌號數,俟將來房屋建成後再行編釘,原則以每四至五公
尺為一號計算。
7、非道路兩旁之土地,其預留號數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
標準。
8、依規定不予編釘門牌之房舍,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其用途
為供人居住且有獨立門戶者,得酌留其號數。
9、依法應附建之停車空間為建築物必要之設施,不予編釘門牌
號碼;專供停車使用之大樓,不得按各停車空間分別編釘獨
立門牌。
10、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建築物
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
性構造物區劃分隔,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
用性質者,得申請編釘門牌。
11、大型建築物地下室如係屬住戶共有,宜將該棟大樓所有住
戶之門牌本號列入。
12、編釘門牌之號次時,若尾數逢四得抽空不編。但建築樓層
為四樓者,不得抽空不編。
13、已編釘之門牌號次,經核准更改者,前後皆編有門牌號碼
時,應編釘鄰近號碼之附號。
(五)關於增編門牌:
1、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應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
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由申請人向地政
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再檢附經建築主管機關審
核可之證明(於平面圖上直接加蓋核准戳記)及權利證明文
件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2、工業用建築物門牌編釘,應確實依建造執照申請戶數編釘。
其申請增編門牌,應切實依照內政部發布施行之工廠類建築
物基本設施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如因建築物分割,需增編
門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領得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2)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3)應申請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原工廠登記事項。
(4)分割後每一單元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工廠類建
築物基本設施及設施標準規定。
3、工業區(用地)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時,前目第(1)、(3)
、(4) 之事項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戶政事務所憑變更使
用執照或建築主管機關發給之分戶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文件
辦理。
(六)關於整編門牌:
1、戶政事務所應定期清查已編釘門牌之房屋,如因道路拓寬、
擴建、違章拆除致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因更改路、街、巷、弄
名稱或附號過多,而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之地區,應
列入戶政事務所工作計畫,辦理改善。
2、對於因前目因素需整編門牌者,戶政事務所應儘速徵詢當地
居民意見,會同區公所協商後擬訂整編計畫,報本府核准後
公告實施。
3、整編門牌計畫應附必要之位置略圖並包括下列各項:
(1)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有關預算。
(6)其他確需本府核定之事項。
4、門牌整編,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住戶。通知書應附註本門牌建物
倘已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第一次登記,請所有權人持身分證
明文件、印章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前往該管地政事務所申辦
門牌整編登記字樣。
5、戶政事務所於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作業規定如下: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
執行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
(2)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
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務局、監理站、
派出所及區公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改註戶口名簿及換發身分證。
(4)門牌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張貼或釘掛。
四、門牌編製:
(一)門牌資料應講求防腐、防銹、防褪色及防漆料脫落等措施,力求
美觀耐用。
(二)門牌之格式,長為二十一公分,寬為十五公分。
(三)門牌用字規定如下:
1、文字、號數一律由左而右。
2、段、樓及地下層層數一律使用國字小寫。
3、巷、弄之號數及門牌號次、樓之○、層之○一律使用阿拉伯數
字。
五、門牌釘掛:
(一)戶政事務所對所轄門牌釘掛情形,應訂定計畫,派員依限完成全
面查勘作業,對於住戶未依規定釘掛門牌或門牌毀損不堪使用、
釘掛位置不當、門牌被其他招牌掩蓋或門牌重複等情事應設簿登
記,並適時加以處理。
(二)新建房屋門牌號次已編定,在正式門牌未製發前,得製發紙質臨
時門牌黏貼。紙質門牌應以粉紅色為原則,其上應加註製發日期
及於三個月內製發正式門牌字樣。
(三)門牌應釘掛於門首,住戶有圍牆者,應釘掛於圍牆朝向路街之正
門;高樓大廈及公寓之房屋,應釘掛於該戶正門上。
六、門牌證明書之核發:
(一)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人。
2、房屋管理人。
3、房屋現住人。
4、利害關係人。
(二)檢附之證件
1、申請書(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使用執照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利害關係人應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三)經核對門牌編釘底冊或整編清冊,無誤後發給門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