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環境保護、公害、防治
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綜理
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
兼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科:掌理綜合計畫、教育宣導、環境影響評估、管制考核及
糾紛處理、毒性物質管制及環境衛生用藥管理等事項。
二 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及節能
減碳等事項。
三 水及土壤污染防治科:掌理水、海洋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飲用水水質管理等事項。
四 環境衛生管理科:掌理一般廢棄物規劃管理、環境衛生及資源回收等
事項。
五 環境檢驗科:掌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品
質檢驗分析、環境品質監測與調查及環境資訊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六 廢棄物處理科:掌理廢棄物處理設施及事業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七 清潔科:掌理廢棄物清運、資源回收執行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八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國家賠償、新聞、公共關係
、車輛管理、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 5 條
本局置秘書、技正、課長、主任、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
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生效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