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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設本府職業安
    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
        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勞工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行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交通處處長。
    (六)城市行銷處處長。
    (七)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八)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新竹市消防局局長。
    (十)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處勞動條件科科長兼任,處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