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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
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同級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
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本會置幹事一人,負責本會幕僚作業。
本會置幹事一人,負責本會幕僚作業。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其任期自聘(派)當年一月一日起至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並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四  條 
本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
    支持服務之實施方法與程序。
二、推動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三、評估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績效。
四、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
前項事項必要時得授權教育處先行辦理,並提報本會追認。
本會對於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


第  五  條  
本會應於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教育安置會議(以下簡稱安置會議)召開七
日前,通知學生本人、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或
幼兒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
席。


第  六  條  
本會應每年評估安置會議決議之適當性,必要時視實際狀況調整安置方式



第  七  條  
本會應配合新竹市政府結合新竹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新竹市特殊教育諮
詢會、相關特殊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機關或組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
支持網絡。


第  八  條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其學區無合適特殊教育
場所可供安置者,得經本會鑑定後,安置於其他學區之特殊教育場所。


第  九  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
會議。
本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十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十一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