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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第十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旨在協助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達成下列目的

一、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經由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三、養成健全人格,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於新竹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國小附設幼兒園。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
心障礙學生。


第 5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學生人數得依下列方式予以酌減,並函報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一、學前教育階段,至多安置三名身心障礙幼兒,每安置一名身心障礙幼
    兒,得減少該班普通幼兒人數三名。惟於同一班級內身心障礙幼兒人
    數超過四名(含鑑輔會安置之三名身心障礙幼兒),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增聘教師助理員,但申請增聘教師助理員者,不得減少該班人數。
二、國民中小學階段,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
    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
前項第二款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事先協助安排至適當教師之班級
,免參與常態編班抽籤。
安置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普通班,每班至多三名為原則。如因酌
減班級人數,而致該年級學生人數超過基準五人以上且有二分之一以上班
級數超過編班基準時,得報請本府辦理增班。班級人數酌減後不得低於二
十四名。


第 6 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優先安置於下列教師任教之班級:
一、具有特殊教育教師或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曾任教於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者。
三、熱心教學與輔導且配合特殊教育工作意願高者。


第 7 條
各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
    、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 8 條
各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提供特殊教
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各校應整合校內普通班、各類特教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
,以團隊方式進行教學。


第 9 條
各校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
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第 10 條
各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等擔任志工,協助就讀通班
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 11 條
各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
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 12 條
各校應提供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
支援服務。
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各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
獎勵。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