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本注意事項依新竹市市庫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八條訂定之。
二 零用金支用規定:
(一)零用金之用途以符合法定預算及代辦經費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
作他用。
(二)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支用零用金
,除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外,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
新台幣六千元。
(三)各機關學校各項稅費(如稅捐、水電費、郵電費及油卡等)必須先
以現金支付後始取得收據結報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簽具付
款憑單送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處辦理支付,但應以分
配預算計畫及其金額為限,以減少零用金週轉困難。
三 零用金計算基準:
各機關學校零用金計算基準及最高限額,由本府於年度開始時,視實
際情形核定如下:
(一)按當年度各機關學校所列經常門業務費百分之十五,再除以十二個
月計算,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以三萬元計,最高以新臺幣三十
萬元額度為限。
(二)前款計算之額度,各機關學校如因有所屬單位(無獨立預算)或業
務特殊需要,致不敷支用者,得向本府提出申請辦理專案核定。
(三)為利業務進行,若新年度新竹市總預算案(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
頒布時,仍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 零用金使用管理:
(一)預借:
各機關學校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一般行政及業務計畫有關
事務性科目項下預借之。
(二)撥款:
零用金之撥款,於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學校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依前款之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本府財政處簽開以各該機關學校指
定人員為受款人或指定銀行匯款為受款人之市庫支票或存(匯)入
各該機關學校之零用金專戶。以各該機關學校指定人員為受款人之
市庫支票免劃平行線。
(三)保管:
各機關學校領用零用金,應設置零用金備查簿逐筆登記,其帳面餘
額應與櫃存現金相符,以便查核。但以匯款方式處理者,應以匯款
明細表保管備查。
1 以現金方式保管:各機關學校出納人員或指定人員辦理支付及結
報撥還之收入款。
2 設零用金專戶保管:為確保公款安全,各機關學校及無獨立預算
而有領用零用金者,得依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函請本府核准後
,在代理市庫設置零用金專戶,專供存提依規定得領回轉發之各
項費款,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
納人員共同建立,又在代理市庫開立零用金專戶後,應將戶名及
帳號函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處。
3 以匯款方式處理:各機關學校為便利受款人,得開具以「交○○
銀行匯款」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財政處開立市庫支票,再由
各機關學校領回逕匯受款人帳戶方式處理,其匯款手續費由受款
人自行負擔。
(四)年度結束處理:
各機關學校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 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項,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本
府財政處轉帳。
2 年度終了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限內填具新竹
市庫支出收回書繳回市庫。
五 各機關學校保管零用金人員,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情事,機關相關主
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六 各機關學校就零用金保管及支用情形,應依事務管理手冊出納管理部
分第五十三至五十四點之規定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七 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