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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發展照
    顧資  源及推動照顧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議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本
         市行政 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
         修正。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處長。
   (四)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五)具有醫學、護理、社會工作、長期照顧、復健等相關專家、學者
         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三至十五人,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
         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由衛
    生局或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處理本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