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新生分發入學辦法第三條規定
訂定之。
二、學校班級總量由學校依現有校舍校地容納量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核定,必要時本府得按現有之校舍數,逕行限定學校招生班級
數。
學校招收新生班級數,不得超過前項核定之班級總量。
三、學校須依本府編班標準編班,不得超收學生。
四、國中小學採學區制,國小以招收設籍本市學區內之適齡兒童為主;國
中以招收設籍本學區內之本市國民小學畢業生為主。但該國中小之學
生人數容量超過時,得改分發至鄰近之國中小就讀。
設籍本市,但未依學區入學之外縣市國小畢業生,申請至本市總量限
制國中就讀時,如該校尚未額滿,可依設籍先後進行分發,惟若已額
滿,則改分發至鄰近國中就讀。
新生入學依其戶籍遷入學區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錄取順序,最後一名如
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
前項新生應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居住於學區內
。其居住之房舍應為自有或租賃並訂有租賃契約或證明者。
五、以下學童符合第四點規定者得優先入學:
(一)經縣市政府社會處轉介安置之少年保護個案。
(二)經本府社會處列冊之低收入戶子女及父母雙亡學童。
(三)各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於
所服務之學校。於新生名單公告後之新聘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得
採外加方式辦理。
六、實施班級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之各年級學生,僅得轉出。但具特殊
理由,經總量限制學校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或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七、實施班級總量限制學校學期中轉出後之缺額,於寒假及暑假中辦理補
實作業,志願轉入學生按戶籍遷入居住時間決定優先順序公開分發。
八、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而未獲錄取及未參加新生登記作業者,由該實施總
量限制學校逕行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九、新生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並
書面通知後,仍未報到之缺額,由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順序補實。
十、中途輟學生其學籍仍保留原校,並得依學籍管理辦法辦理復學。
十一、因輔導需要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免辦戶籍遷移,原校經家長
及轉入學校同意後,得辦理轉學。
十二、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應入學之新生名冊,國小由戶政事務所造冊寄送,國中由各國小
寄送畢業生入學名冊。名冊中應註明里、鄰、設籍日期。
(二)學校寄發入學登記書。
(三)辦理新生登記作業。
(四)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參照應入學之新生名冊設籍先後順序,核
定入學名冊。
(五)寄發入學通知書:國中由各校寄發,國小由各區公所寄發。
(六)新生報到。
(七)對未報到新生進行訪視勸導。
(八)未報到缺額由未錄取者依設籍先後順序補實。
(九)未錄取新生分發鄰近學校就讀。
十三、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