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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資料提供之格式,以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


第 3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
準如附表。


第 4 條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光碟片提供時,每片光碟片另收取材料費新臺
幣十五元。


第 5 條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或依法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
,免予收費。其他具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免費提供。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