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祕書長兼任,其餘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
聘之:
(一)老人代表。
(二)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
(三)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成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
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
少一人。
第一項第三款民間相關機構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經本府最近
一次評鑑為乙等以上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互推後,由市長聘任之。
第一項第三款民間相關團體代表,由取得本府立案許可且從事老人福
利、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互推後,由市長聘任之。
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成員之任期
至原成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科長擔任,承召集
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七、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或團體代表派聘之成員
,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八、本小組非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