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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以下簡稱兒少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之。


二、新竹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與兒少性剝削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任務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少性剝削防治(以下簡稱防治事項)政策諮
      詢研究、審議及推動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防治事項有關機關之服務效能。
(四)提供大眾防治事項教育。
(五)協助被害人保護計畫、加害人處遇與行為人輔導教育計畫。
(六)協調公、私立機構建立防治事項處理程序及推展防治事項教育。
(七)統籌防治事項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
      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其他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四)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民政處處長。
(六)本府勞工處處長。
(七)本府行政處處長。
(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十人。
    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承辦人員兼任。


五、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
    主任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本府及民間團體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該單位人員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決議。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六、本委員會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
    管。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