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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救字第 11300161603 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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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新竹市政府府社救字第 1080190932 號
  函訂定全文 7 點,並自 108 年 12 月 12 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新竹市政府府社救字第 1100079406 號
  函修正全文 7 點(原法規名稱為新竹市政府先行支付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保護安置費用案件追償作業規定),並 自 110 年 5月 3 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新竹市政府府社救字第 11100471471 號
  函修正第 7 點、第 8 點,並自 111 年 3 月 3 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新竹市政府府社救字第 1130039673 號
  函修正全文 10 點,並自 113 年 2 月 16 日生效
5.中華民國 113 年10 月 7  日新竹市政府府社救字第 1130161603 號
  函修正第 5 點,並自 113 年 9 月 25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