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第1點、第2點、第4點及刪除第10點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
內容: |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變更、續辦及
其他實驗教育相關事項,組成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二;任一性別
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
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審
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四、本府於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審查項目包含申請表件之完整性及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可行性及預期
成效。
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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