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刪除第十一點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5.03 |
發文字號: |
府社救字第108007188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刪除第十一點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四、本小組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成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
成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要點修正前原任成員之任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科長擔
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小組事務。
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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