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3:18

修正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十四點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14
發文字號: 府產商字第10807730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十四點
法規名稱: 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
容: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二年),每月繳付本息
    一次,除寬限期得僅繳納利息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放後,承貸銀行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項
    規定限制。


二十四、(刪除)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