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十四點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產業發展處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5.14 |
發文字號: |
府產商字第10807730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二十四點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中小企業及個人便利貸款實施要點 |
內容: |
六、本貸款期限最長為七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二年),每月繳付本息
一次,除寬限期得僅繳納利息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貸放後,承貸銀行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不受前項
規定限制。
二十四、(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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