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行政處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8.15 |
發文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12785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並為委員;其餘
委員八至十人,由市長就本府職員派兼或遴聘具法律學術或法制經驗
學者專家擔任之,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府內委員兼任除隨其本職進退或其他原因替換止外,無任期限制。
府外委員聘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
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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