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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25

修正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三條條文、第五條附表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公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8.10.01
公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4887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0.03
旨: 修正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三條條文、第五條附表
法規名稱: 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容:
第三條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項目如下:
一、代清除項目: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二)本市不依規定清除及處理之廢棄物。
二、代處理項目:本市及外縣(市)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規定不含有毒性及危險性廢棄物。

第五條   
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