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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10

修正「新竹市政府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名稱修正為「新竹市政府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11.21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8017732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政府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及名稱修正為「新竹市政府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容: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宿舍之範圍如下:
(一)首長職務宿舍:指供本市市長,於任本職期間租用之宿舍。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指本府所有位於新竹市光華一街四十五號,供本
      府一級單位主管(含參議)以上人員與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及其他因業
      務特殊需要,經市長核准之人員所借用之宿舍。

第5點
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由行政處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一式
兩聯,第一聯通知借用人,第二聯存查,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
內簽訂借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三)。

第6點
宿舍之安全、整潔維護,由借用人負責,家具等公物亦應善加愛惜,並負
善良管理人之責。

第8點
宿舍之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及其他經常性費用(有線電視費、網路
電視及網路專案月費等),除首長職務宿舍外,由借用人自行全數負擔。
宿舍之建物保險、公共設施檢查、修繕維護及家具之購置、維護更新等費用
,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