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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5:10

修正「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9.02.11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2648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9.02.13
旨: 修正「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提供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校之政府資訊(以
下簡稱政府資訊),其費用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九條   
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