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條文,法規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須知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4.24 |
發文字號: |
府地籍字第109006572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條文,法規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須知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須知 |
內容: |
二、耕地租佃爭議,應向本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行調處。
三、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本會提出。
四、本會受理調解、調處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