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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0232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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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
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之負擔,協助
其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之學生。
三、就學費用:指學費、雜費;就讀市立高級中學者,包括實習實驗費。


第 3 條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本市私立國
民中小學,具有學籍,在法定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
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前項家庭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為其與父母或法定
監護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兒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
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第 4 條
就學費用之減免基準如下:
一、領有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減免全額。
二、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者減免十分之七。
三、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減免十分之四。


第 5 條
申請程序:
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符合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應於每學期註冊時,
    由其家長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核
    定,並依前條基準逕予減免。
二、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比照前款程序及前條基準,由學校於註冊時逕
    予減免。並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印領清冊,備
    文掣據函報本府請撥補助經費。


第 6 條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
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
免。


第 7 條
依本辦法核准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或退學者,其已減免之
就學費用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或退學時已享有減免就
學費用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已減免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第 9 條
依特殊教育法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
明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第四條第三款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