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新竹市政府(89)府行法字第 81702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2 年 4 月 17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092003163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0015433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原法規名稱為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與身心
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辦法)
4.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7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31905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
5.4.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 1130102326 號
令修正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