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提供緊急醫療救護工作之相關諮詢或審查,依緊急醫療救護
法第十條規定設置新竹市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八人,由市長就不具民
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
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件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得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