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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65449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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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房屋稅稅率規定如下:
一  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  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
    收之。
三  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三八。
四  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所稱供
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
化驗室等房屋。
本徵收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