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0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65449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發布令、總說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本市房屋稅稅率規定如下:
一 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 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
收之。
三 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三八。
四 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
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所稱供
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
化驗室等房屋。
本徵收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