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項目如下:
一、代清除項目: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二)本市不依規定清除及處理之廢棄物。
二、代處理項目:本市及外縣(市)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規定不含有毒性及危險性廢棄物。
第 4 條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其申請及繳費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
第 5 條
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